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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2017-06-17 12:29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办理依据:住建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四条 决定机构: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办理条件 1、已办完合并验收; 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3、监督机构已出具监督报告。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工程款结算协议书、劳保基金足额缴纳证明; 3、和并验收证明文件;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7、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安全评估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8、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初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质安处注册备案科工作人员或市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质安处注册备案科工作人员或市质安处注册备案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质安处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质安处注册备案科工作人员或市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返还获批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半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检查:株洲市质安处纪委(0731-28689083)、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28680810)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株洲市黄河南路500号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株洲市天元区牛家牌路109号市质安处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731-28680842、2868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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